“闪婚”不到一年又“闪离”,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法院如何判?
12月19日,记者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样一起涉彩礼纠纷。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各方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女方返还半数以上彩礼金额。
阳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三个月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张先生给付阳女士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然而,因张先生在广东务工,阳女士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先生给付的礼金19.99万元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张先生主张的红包转账、生活开支及人情开销等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
但需要注意的是,张先生转给阳女士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
同时,张先生与阳女士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先生提起,而对于彩礼去向及其嫁妆情况阳女士也未举证证明。
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女士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湖南高院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孙元清指出,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